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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准予上海佳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准予上海佳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沪保监复[2010]52号)


上海佳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请示》(沪佳祥保代发[2010]第0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2日的职业责任保险,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准予你公司动用原存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南西支行的营业保证金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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