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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严格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

  2.土地登记人员深入村屯开展核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质量,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公示后予以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3.认真执行我省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标准,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进行区别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市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市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房屋拆迁、改建、翻建及政府依法实施规划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如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登记,其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的,进行登记发证。

  6.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要采用新的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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