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精神,扎实推进本市工商系统2012年“平安市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工作,切实巩固2011年六个100%创建成效,在区县范围内推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诚信经营四项统一标准”(即统一亮证照、台帐登记、散装食品标识和市场公示栏等四项标准,简称“四统一”),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进一步治理市场内销售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等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食品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严厉打击场内无证照经营以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明的违法行为,确保场内经营户100%有证照和100%亮证照。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经营行为;会同公安部门查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
(三)加强巡查频率,确保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市场巡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重要商品台帐建立率100%和索证索票率100%;加大质量检测力度,坚决打击销售应检疫未检疫、无认证标志、有毒有害、超期变质、检测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四)加强督促引导,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要求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责任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政府部门。
(五)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市场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推进“诚信市场”建设,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诚信自律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文明经营户”创建活动,提高市场诚信自律水平;在辖区市场推行亮证照、台帐登记、散装食品标识和公示栏等“四统一”工作,营造诚信经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