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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补助的通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补助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发〔2008〕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参保缴费一人补助2元。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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