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22 、23 日举行。现就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户籍在我区所辖旗、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5、品行良好。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