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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级政府物业监管力度的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级政府物业监管力度的意见
(鹤政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属地区域管理,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区级政府物业监管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大区级政府物业管理监管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负责抓好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为有效促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市政府决定将市住房保障局部分物业管理监管职能放权给各区级政府。区政府物业监管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登记服务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七)负责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九)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初审工作。

  (十)负责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工作。

  (十一)组织国家、省、市级示范小区创建及星级小区初评工作。

  (十二)负责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十三)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建立健全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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