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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民办教育非法办班违规办学行为的通知

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民办教育非法办班违规办学行为的通知
(抚教发〔2012〕57号)


各县、区教育局:

  非法办班、违规办学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非法办学机构的师资力量没有保证、办学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营造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的办学环境,落实省市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文件精神,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意见》辽教发〔2012〕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清理整顿民办教育机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2年5月7日-2015年5月7日,为期三年。

  二、主体:

  各县区教育局是这项工作的主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协调当地公安、消防、工商、城管以及相关部门对所在辖区非法办班、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

  三、内容:

  1、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校名、变更办学地址、更换负责人。不得以开设“分校”名义私自增设办学点。严格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严禁私自增设项目或专业、超范围办学。严禁聘用在职公办教师上课辅导。严禁利用某名校名义开设直升班、预科班。

  2、严禁擅自在居民区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非法办班,不得在高层写字楼、住宅楼办学补课。坚决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所有非法培训机构。

  3、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法培训机构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以及其他招生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依照法规对非法办学机构提出整改处置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一律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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