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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二十八)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十九)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

  (三十一)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七、降低税费负担

  (三十二)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县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五)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三十八)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适时再取消一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八、改善发展环境

  (四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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