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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渝府发〔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闯、勇敢试,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政府服务,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进一步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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