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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强化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设计质量负总责,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分别对本专业及本人的设计质量负责。若项目设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设计单位处以全市通报、纳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全市通报、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直至停止执业资格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建立初步设计质量通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依托行业专家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并要求认真整改,逐条回复,确保技术审查起到实效。积极推动技术审查意见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人员资格的核查,重点打击“挂靠设计”、“出卖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设计人员身份可通过核查社保证明、核对身份证件等手段进行核实。市外入渝企业的单位和人员备案情况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严格核查结构超限及高边坡环境影响情况,对超限未核准、高边坡支护方案未通过可行性评估的,实行“一票否决”。特别对未将环境高边坡纳入勘察范围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勘察,否则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针对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建立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各设计单位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通过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评价,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资质管理,设计招投标等挂钩。
  四、充分发挥审查机构质量“把关”、市场“监督”、政府“帮手”的综合作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政府对勘察设计监管的延伸,不但要对工程设计质量把关,还应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落实建设行政政策规章、监督项目建设程序。
  为保证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要求,将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主审复审制度等“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审查把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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