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提高设计质量水平,提升城市品质,针对2011年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全市设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对建设组织行为负责。在工程设计发包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外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位和人员备案。
设计合同发包应本着科学、理性的原则,不得迫使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不得在设计合同中,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进行限钢梁、限混凝土量等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技术标准规范、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等,并以此作为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项目报批过程中,凡存在为逃避行政监管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设计单位应坚持学科发展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信用图发展。不得为抢占市场,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违背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规避质量责任。应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员工继续教育和企业自主创新,不得进行低水平的市场竞争。
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深度满足国家和地方要求。当依据地方标准而非国家标准时,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初步设计的编制应统一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或《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明确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得随意省略设计专篇或章节。
施工图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的要求进行深化,不得人为省略工作内容,影响其规范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