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资〔2012〕140号)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循环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财政资金,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设立公物仓,负责临时机构运行所需资产的配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物仓设在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由其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代管公物仓财务,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