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大价发〔2012〕3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交通局,各先导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各经营单位:
为了疏导成品油调整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带来的影响,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精神和我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出租汽车每车次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各经营单位做好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的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