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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跨地区转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跨地区转任属于下列情况的,需调入单位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经审批,加盖“大连市公务员局”印章后,作为审批凭证用于办理商调手续:

  (一)转任到大连市直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二)从北三市、长海县及我市行政区域外转任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上述情况以外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仍按照《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大组〔2010〕51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

  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人选确定后,市公务员局对用人单位下发《录用通知单》,用人单位凭此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录用手续。其中,需要办理落户的人员,待一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三、关于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入

  调入市属事业单位或在市属事业单位间调动的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报《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在《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中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用章”,以此作为审批凭证,用于办理商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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