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办事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是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巩固和保障污染减排工作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简称“运营单位”)应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取得实效。
二、在我市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从事相关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
三、运营单位在我市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3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
四、运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报告运营项目情况并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月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提交本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本公司从事运营活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和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方案、运营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材料。
六、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但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取得由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