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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建立集中查询本系统内银行账户的工作机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可以建立执行案件信用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对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协助执行机构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协助执行机构履行协助义务时,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协助执行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协助执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协助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方便或者帮助转移财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违法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依法查处;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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