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依法阻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出国、出境;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档消费的,或者以配偶、子女及他人名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有权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六)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限制被执行人融资的司法建议。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解除相关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查封、扣押车辆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不予办理相关机动车辆的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发现相关机动车辆的,应当即时通知并协助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协助的,执行人员应当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函、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文书向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警力,协助控制执行现场,协助人民法院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保护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财产的安全。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和处理暴力抗法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经现场体检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符合收押条件的,拘留所应当予以收押。
第九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为人民法院查询、甄别被执行人房地产提供便利,可以建立网络查询涉案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机制,但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对申请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当优先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