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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2012年4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执行联动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公安、监狱、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房管、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助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行联动的规定,依法履行协助执行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沟通、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条 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机构协助执行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将执行命令或者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机构。
  协助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不得以对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为由,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非经人民法院同意,协助执行机构不得停止协助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协助执行机构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工商、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信息后,应当即时将被执行人申请企业登记、参与投资项目或者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告知要求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可以作出如下限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前,不得受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工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应当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其经营、从业等实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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