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乡低保清查工作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各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清查工作。以社区(村)为单位,居民小组(自然屯)为单元。清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法,重点调查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具体要查看低保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按《低保户家庭情况清查表》详细填写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所有信息;核算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做到社区(村委会)不漏组(屯)、组(屯)不漏户、户不漏人,自查面达到100%。对工作人员连续3次入户家中无人的,清查组通知该户限期在7日内到乡(镇)场低保清查小组办公室登记,逾期不报到的低保户,按照“人户分离”处理,并在调查表中注明入户次数和入户时间。各地在清查工作中要做到深入细致,严禁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上访,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清查结束后,在6月30日前社区(村)应将入户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低保户家庭情况清查表》、《低保户家庭情况清查汇总表》(一式三份,社区(村委会)、乡(镇)场、民政局存档)文本和电子版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自查结束后社区(村)要将拟取消户、保留户名单在社区、村部张榜公示7天,同时要以居民小组(自然屯)为单位,将本居民小组(自然屯)的低保户中的拟取消户、保留户名单在公共场所、群众易看到的地方进行多处张榜公示7天,公示榜上应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阶段:乡(镇)场复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乡(镇)场要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低保户以社区(村)为单位,采取随机抽样进行复查,复查面达到50%以上。复查小组根据各社区(村)上报的清查结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每个社区(村)复查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方可通过,对不合格的社区(村)责令重新清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查任务的社区(村),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同时乡(镇)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信访接待登记簿。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妥善解决。复查结束后要将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同时上报《低保户家庭情况清查表》、《低保户家庭情况清查汇总表》《低保户复查情况登记表》文本,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到低保办邮箱。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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