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与核准的单位签订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协议书,并落实好义务植树基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正式对社会开放义务植树基地。
第八条 全市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相关单位对口联系的合作机制,完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平台。
第九条 各级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标示牌,注明义务植树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年度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抓好宣传发动,接受单位或个人报名申请;
(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任务对接,组织实施。
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路牌设置、线路指引;
(二)场地平整、苗木组织;
(三)现场安排,种苗、工具和肥料的提供;
(四)管理维护、确保树木成活保存。
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并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基地树木的成活率达到90%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二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的义务植树基地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验收内容:绿化面积、株数、成活率、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等。
(二)验收标准:绿化成活率90%以上、管护责任制落实、档案资料健全。
(三)验收时间:每年10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中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