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完善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基地,是指为全市适龄公民履行法定绿化义务提供开展植树、抚育、管护等活动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二)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三)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可以采取独立建设或者合作共建的形式。
第四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方便就近,适地适树,规模适度,造管并重;
(四)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市民,惠及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