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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等指导性文件,进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初审、评价等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指导申报单位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
  (二)组织对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四)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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