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2〕71号)
各市州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自备水污水排放,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是指单位和个人为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直接从江、河、塘、湖泊、水库及地下井取水的各种情形。
第四条 城镇自备水使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80%确定月用水量;既无水表计量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其中涉及向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应协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