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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12〕7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调研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经主管部门认定,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或《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改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服务收费的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依据施工图审查对审图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等服务成本、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与设计、勘察等行业收费水平大体平衡等因素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指导性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除退还所收取的审查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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