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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吉建科[2012]7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2012]5号),根据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为加快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推行能源服务机制。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筑应用示范: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制热制冷、太阳能光热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及工业废水等低温余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二、申报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将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具体要求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请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jl.gov.cn/下载)。

  2、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市县不得再组织申报省级示范项目。

  3、申报项目要达到相应技术门槛,具体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4、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按附件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联同电子文档务必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份)、省财政厅(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住建厅 刘 杨 (0431)82752569 jljskj@sina.com

  财政厅 马建华 (0431)88550664

  附件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指导与规范示范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2、新建、扩建、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3、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业绩和相应资质;
  4、申报项目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5、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时,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①地级市申报的项目其实施规模为30000平方米以上;
  ②县级市申报的项目其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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