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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关于农牧机产品鉴定检验项目申报、实施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关于农牧机产品鉴定检验项目申报、实施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农机鉴管发[2011]12号)


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加强检验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牧业机械自治区产品检验及鉴定项目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科技办公室负责检验、鉴定项目申请,各检验室不得自主受理各类检验、鉴定项目。
  二、各企业在申请产品检验及鉴定时,应根据我站规定及有关要求组织以下材料(见附件1-4),统一寄送到科技办公室。
  鉴定站科技办公室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
  邮政编码:010010
  联 系 人:石雅静
  电  话:0471-4314387
  传  真:0471-4314387
  E-Mail :jsyshe123@sina.com

  附件1:
产品定型鉴定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鉴定申请表(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有)(1份)
  三、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如有)(1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研制报告
  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企业基本情况简介;②产品适用范围;③研制时间;④研制依据;⑤主要技术参数;⑥研制过程概述。
  2、使用说明书
  应包含以下内容:
  (1)目录(多页);
  (2)概述(机具适用对象及范围,必要时应指出超范围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
  (3)主要技术规格及配套动力(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标志符号应符合GB10396的规定,机具上使用的的警示标志应在使用说明书中重现,并对图形加以文字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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