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核算处: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涉及区域划转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应缴入划入局所属的金库,税款的预算级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期完成划转的纳税人税款所属金库和预算级次由划入局修改,未完成划转的纳税人由原局按新规定修改税款所属金库和预算级次。需添加的国库及国库代码见附表四。
(二)2010年12月30日前,转出局必须将纳税户的“应征税金”、“待征税金”、 “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待清理呆账税金(对纳税人来讲仍为待征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多缴税金”、“应缴未缴滞纳金”的余额确认完毕; “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在划出时不得有余额;凡涉及销号的业务也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税收会计要在纳税人划出、划入前做好CTAIS的年结工作。
(三)涉及到代征代收单位的必须将代征代收税金扫数缴入国库、完成票款结报并经税务部门签字后方可转出。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结算由财务部门负责。转出时与转出局签订的《代征代收税款协议》废止。
(四)涉及划转的纳税人应退税款原则上由原局在2010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五)凡迁出的纳税人,迁出前在收入核算部门的纸质凭证、文书、账簿及相关资料均由原税务部门保管,确需带走的由分管局长在清单上签字后方可带走。
(六)纳税人账内(CTAIS内的)欠税经确认后随其他数据按户整体转入接收局;纳税人账外(CTAIS外的)欠税经确认后按照征管部门制定的方案进行移交和接收,接收部门做好核算工作。
(七)纳税人账内(CTAIS内的)“待清理呆账税金”确认后由信息中心或征管部门在CTAIS内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模块中的数据进行单独划转。纳税人账外(CTAIS外的)“待清理代征税金”确认后,转出局在《待清理呆账税金登记簿》做转出账务处理,转入局依据转出局提供的资料在《待清理呆账税金登记簿》做转入账务处理。
(八)转入局必须在转入的纳税人办理业务前,做完CTAIS中的 “税种鉴定”工作。转入纳税人的税款预算级次由转入分局确认。
(九)利用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征收税款的纳税人,转入局在CTAIS做完“税种鉴定”后,征管部门须重新签订(或维护)“三方协议”。
(十)划出前未完成的免抵调增增值税调库工作由划入局办理,其收入归划入局。
(十一)涉及迁出的税务所应将所有税收票证、账簿、印鉴统一上报原县(市)区局处理。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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