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货物和劳务税退税工作
涉及迁移企业货劳税退税的,迁出税务机关应在迁移之前将退税工作办理完毕,保证应退尽退。
(八)其他
1.防伪税控系统迁移将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即迁入方税务机关将金税发行设备带到迁出方税务机关同时进行操作。
2.原迁出税务机关所属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迁出方税务机关应将超过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交给迁入方税务机关。
所得税处:
为保证划转过程中做到企业所得税工作的连续性、有续性,特提出几点要求:
(一)保证划转企业涉税报表、文书完整、齐全,对2010年度的相关纳税资料移交复印件。
鉴定类文书: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核定征收鉴定;
审批、备案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税前列支审批、减免税审批、备案文书;
申报类:月、季、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个税报表;
鉴证类: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资产损失鉴证、房地产企业等鉴证报告。清算报告、资产评估等报告;
其他:总分机构相关资料(分配表等)、涉及所得税的稽查、评估资料。
(二)涉及正在处理的审批、备案、认定等工作以及需要CTAIS录入、处理等内容必须于2010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三)2011年1月1日起按新的行政区划管辖进行所得税管理,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新的管辖税务机关负责。
(四)对于在原迁出地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原则上在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实行核定征收,暂按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税额征收。
征收管理处:
(一)纳税人识别号的处理:迁入直属局、开发区局及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其他一般纳税人按迁入局区域码确定纳税人识别号。
(二)对纳税人档案资料的处理:
1.纳税人基础档案资料复印件(设立、变更登记时的资料);
2.2010年度涉税资料。
纳税人户籍档案资料、申报征收有关资料及各项税务文书资料于2011年1月31日前交接完毕,具体交接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由迁入局、迁出局具体协商。
(三)普通发票的处理:12月28日后对迁出纳税人停止售票,对尚未使用的空白普通发票缴销,《发票购领簿》在CTAIS中做作废处理(由纳税人保存);迁入局对纳税人的《发票购领簿》在CTAIS中重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