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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区划调整管户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工作
  在企业迁移之前,迁出税务机关应完成企业前期“四小票”核查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核查系统”)相关核查工作。
  迁出税务机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上述核查工作的,应将相关核查信息及各环节工作时限书面传递至迁入税务机关(对于已发起协查的,迁出税务机关收到回复信息后应即时将协查回复结果书面告知迁入税务机关)。其中:涉及“四小票”核查的,由迁入税务机关继续完成后续核查工作并统计上报(迁出税务机关统计上报数据中应给予剔除);涉及“核查系统”核查工作的,由迁入税务机关在具体工作时限内继续完成后续核查工作,迁入税务机关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即时将核查结果及税务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迁出税务机关,由迁出税务机关完成系统核查(协查)结果录入工作。迁出税务机关和迁入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务必保证核查系统要求的工作时限,对于工作不利,造成超期等问题的,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核查系统”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调整及权限设置工作,应待相关审核检查岗及复核岗人员对应核查发票全部处理完毕之后方可进行,坚决杜绝由此造成的系统数据丢失问题的发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迁移企业在迁移前,应将其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完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行辅导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比对结果通知单应到其认证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领取。
  (四)运费发票认证系统
  迁入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按照迁出税务机关转来的迁移企业名单,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中(http://72.16.16.80:7001)进行纳税人税务机关等相关信息调整。具体路径为:“发票认证-系统维护-纳税人信息输入”,在此输入迁入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确定后在“用户登记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下拉菜单中选本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项目更改,之后按“提交”完成操作。此项工作可在防伪税控系统迁移后由迁出局将名单交给迁入局,迁入局在接到名单后5日内调整完毕。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迁出税务机关:结余发票作废,结存为零,纳税人打印机动车发票清单。持税控盘报税后到发行岗注销。
  迁入税务机关:录入发行
  (六)“一窗式”的纳税申报
  进行迁移的企业在迁入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应提供其在原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迁入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调查的依据。对报税数据和申报数据比对不符的,由迁入方税务机关对比对不符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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