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验旧购新管理的通知
(鞍国税函〔2010〕7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鞍国税函〔2010〕19号)下发以来,市局发现各征收单位对发票验旧购新巡查工作执行不到位,且领导和认识不足。因此,市局决定对企业类纳税人普通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发票巡查管理时限
对纳税信誉等级为A类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对纳税信誉等级为B、C、D类及未参加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二、《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录入
在每次发票巡查前,税收管理员应在《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中作“个人申请”任务,“任务明细”为发票管理,“工作事项”为发票巡查或发票检查。在发票巡查结束后对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叙述,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录入《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
三、对发票巡查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