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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1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4.补贴资金结算的督办。全面启用购机补贴软件系统,资金审核结算得到有效精简,报账效率明显提高;多年来,管理部门不懈努力,采取随时报账、简化程序、限定审核时限等措施,解决补贴资金结算迟缓问题,保证企业资金回流。但部分经销企业缺乏集体观念,不及时报账,前松后紧,年底集中突击结算,造成财政支付受阻,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有的经销商报账后不及时归还生产企业货款,甚至赖账不付,引起了司法诉讼。另外个别地区的2010年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财政补贴资金至今未结算。要协调财政部门在4月底前结算完毕,并作为安排中央财政第二批补贴资金的参考因素。今年自治区将资金结算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工作成效的内容,与资金安排和年度农机化目标考核挂钩,开展专项考评。
  5.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制定补贴机具质量监管方案,组织质量信息员队伍开展质量调查,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重点加强对补贴产品的质量鉴定、推广目录的评审把关、产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承诺兑现、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的公布、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等主要环节的督查。鼓励大型生产企业扩大服务范围和延伸服务领域,探索建立向汽车4S店的售后服务模式,为购机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6.有关纪律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按照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等纪律要求落实情况,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专项供货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牧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牧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牧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专项供货商代办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农机购置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严禁向农牧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专项供货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牧民收费。要规范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严禁企业向主管部门请客送礼,管理部门必须坚决拒绝企业宴请和其他与工作有关联的物质交往,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违规接受企业宴请或赠送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情况的监督。加大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设立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及受理举报投诉情况督查力度,重点监督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核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要结合近两年电话抽查、各地农牧民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深入开展专题监督抽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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