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1〕23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安顺市发改委:
为适应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调整,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确保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价格法》、《
道路运输条例》和《
贵州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培训服务按学时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因素下浮,并将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在所在市(州)、县物价部门备案。
二、驾培机构收费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和代收费。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标准:理论知识为2.5元/人?学时;实际操作:A1、A2、A3车型为88元/人?学时;B1、B2车型为63元/人?学时;C1、C2、C3、C4、C5车型为53元/人?学时;D、E、F车型为20元/人?学时。教材费(含交通部驾驶员培训教材、IC卡、结业证)50元/人。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服务收费标准:6元/人?学时。旅客运输培训基本学时42小时,总计252元/人;货物运输培训基本学时42小时,总计252元/人;危险货物运输基本学时24小时,总计144元/人。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二。驾培机构除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再向学员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学员要求驾培机构提供指定地点接送、指定培训时间等优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在附件一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学员与驾培机构以合同形式确定。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控制管辖范围内的驾培机构每年提供的优质培训服务名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机构结业人数的5%。各驾培机构每年1月应向同级物价部门和运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结业人数。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城镇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进行优惠,收费标准按下浮不低于10%(C类执照不低于5%)执行。
五、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厅关于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经字〔199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