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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价费〔2011〕20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要求,贵州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外省符合跨省开展业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基准费率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详见附件)。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收费标准,须在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各市(州、地)可按附件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基准费率的具体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省定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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