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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污染控制组: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为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以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为主,深入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以市卫生局为主,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为主,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为主,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以市委宣传部、市直主要媒体、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聘请的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
  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县(市)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依托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境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地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水利部门会同气象、环保等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地区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以及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及区、县(市)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尾矿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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