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 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自来水、煤气的保障和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公路绕行方案。
市农经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及大面积突发性森林病虫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服务设施保护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气候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配合参与涉及辽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公安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指挥救援用电工作。
沈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 应急监测组、 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为主,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为主,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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