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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2〕46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明确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和其他三大类共11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今后根据教育保育需要,结合财政投入和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办法

  1.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的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区县收费标准范围内,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同意后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意见,确定本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2.各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应事先书面告知幼儿家长,并由其自愿选择。未经书面告知或幼儿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3.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幼儿园应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据。

  4.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课外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园在收取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时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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