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书面异议中提出听证要求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书面答复内容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经营者或者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

  (二)邀请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对相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议;

  (三)在其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修改意见函。

  对前款规定的修改意见函,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经营者、有关消费者、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或者组织听证的建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