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穗人社函〔2010〕2041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农民合同制工生活补助金由其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可选择在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缴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个缴费单位。
三、《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期间转为城镇户籍的,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参保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交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由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延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或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补扣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补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