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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2]113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要求,经研究,同意设立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中江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以食品医药、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立地点在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14.3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临凯江河,西邻城市外环路,南接南渡村猫儿嘴,北部与杰兴大桥相接。

  四、开发区设立后,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开发区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保护”的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征收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管理体制和开发模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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