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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内容
  (一)水利行业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非法转让、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特种设备及重要安全设备无合格证、无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及定期检测检验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安全制度、作业规程不完善,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以及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11、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水利行业重点领域的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未按规定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方案并及时备案的;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未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未严格执行验收或备案制度,以及安装、使用、拆除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存储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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