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的通知
(浙水电〔2012〕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安监局、电力局:
自2008年实施《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狠抓贯彻落实,认真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对《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作了局部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和《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 年检管理
第五条 水电站每3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类别。
第七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实行分级负责。
总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2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年检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九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如实填写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附录1),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
第十条 年检前,水电站运行单位要对水电站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水电站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