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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关于核准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设立包头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关于核准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设立包头营业部的批复
(内证监发[2012]43号)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包头营业部的申请》(鑫鼎盛期字[2012]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包头营业部。

  二、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通过我局现场检查验收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期货营业部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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