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2011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农〔2012〕2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浙水农〔2012〕10号),现就切实做好2009-2011年度重点县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重点县建设是中央为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的主抓手。工程项目验收是水利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工程建设完成的标志。工程项目能否及时、顺利通过验收,对工程效益的及时发挥和建后管护至关重要。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县建设和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重点县建设和验收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要任务,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并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切实加强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和验收工作及时完成。
二、严格掌握验收节点。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的要求,今年须完成第一批重点县2009-2011年三个年度的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第二批重点县2010-2011年两个年度的年度验收、第三批重点县2011年的年度验收。各地要按照重点县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统筹安排工作,排出具体的验收时间和控制节点,按要求及时准备有关资料,确定验收人员,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加快验收进度。各重点县要对年度项目进行认真排查梳理,详细制定自验计划,倒排时间,实行节点控制,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年度自验,并要及时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验收申请。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各重点县年度验收,并在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第一批重点县在完成2009-2011三个年度的验收后,要及时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总体验收申请(最迟不得超过11月15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于今年年底前组织完成第一批重点县的省级总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