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监管。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从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检查发现煤矿存在重点隐患要盯住整改,隐患不解决不撤离现场。要保证日常检查监管频率,对辖区的高沼、高管、水患等重点矿井的监管频率必须保证1天1次,对其他矿井按照监管计划,及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闭合,并对停产矿井监管到位。每次检查情况都要踪迹留验,有据可查,当天将检查煤矿存在隐患和整改治理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三)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县(市)、区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针对煤矿安全管理的专题会议,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主管县(市)、区长每周必须召开1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深入煤矿现场入井检查不少于15矿次(含煤炭局长),入井检查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填写踪迹留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跟踪检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每天检查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查过的煤矿进行跟踪检查。对包片辖区的重点矿井进行重点检查,对高沼、高管、水患矿井必须保证每周检查1次,检查发现重点隐患确定整改时限,立停立改,隐患不排除、不解决,监管人员不撤离现场。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处级(专业)干部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5矿次,副科级以上(专业)干部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20矿次,每天都要将检查煤矿存在隐患和处理情况,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现场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填写踪迹留验记录。通过对煤矿的现场检查,考核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质量。每月检查辖区生产矿井和整改矿井覆盖面必须达到60%以上。对煤矿生产(整改)过程中出现影响安全的隐患,县(市)、区政府应当查出而未查出或者已查出未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隐患问题,按照考核标准扣分。同时做到监察执法与服务并重,扣分处罚与疏导整改相结合。
(五)督导监察。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导监察组通过采取日常检查、夜间抽查和暗访暗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工作质量进行督导监察。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主管领导。
(六)责任追查。一是煤矿发生死亡1至2人事故的(3人及以上由上级部门追查),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并对事故煤矿和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检查发现煤矿非法生产、擅自生产或者整改、重大隐患未及时改正的,除从严按照层级考核标准扣分处罚外,由县(市)、区政府责令煤矿停产整改10天,再次发现的责令停产整改1个月。三是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监察组监察发现隐患1项扣分在20分及以上的,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县(市)、区政府组织,根据情节对驻矿监管员、辖区包井监管责任人、局(分局)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每次责任追究都要将处理结果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导监察组。市政府安全生产督导监察组定期对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层级管理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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