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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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推行县级集中项目法人管理模式
| 2012年6月底组建1个以上集中项目法人;12月底组建3个以上集中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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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推行农民自治管理模式
| 落实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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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索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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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 2012年12月底完成机构组建或完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8月底全面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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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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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管理机构,探索集约化管理
| 2013年10月底全面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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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广管养分离,试行专业化管理
| 2012年9月底选取至少1个管养分离试点县(市、区);2013年6月底成立至少1家维修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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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两项经费”,构建长效化管理
| 2012年12月底设立市、县两级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稳定经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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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健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
| 每年5月底推荐1~2家(水库、水闸、堤塘)管理单位创建国家或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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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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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 2012年12月底全面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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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实管护经费,建立良性管护机制
| 2012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出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县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和维护经费管理办法,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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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探索区域化统一集中管理
| 2012年10月底前选择1~2个县(市、区)或3~5个乡(镇)开展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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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探索水电站群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 开展以小流域或乡(镇)为单元的农村水电站群联合运行、集中管理试点,提高水电站群综合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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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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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全服务机构,充实水利员队伍
| 2012年4月底前,遴选1~2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在7月底确定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框架报水利厅。2012年12月底前,其他县(市、区)提出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意见报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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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 2013年底前,开展基层水利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内容,改善基层水利机构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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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和农村水利会等自治水利组织
| 2012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组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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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
| 2012年12月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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