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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选择1~2个代建制试点项目,开展代建制试点运作并总结经验,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

  3)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职能。

  4)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2、实施步骤

  2012年12月底前,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代建单位资格条件》、《浙江省水利工程代建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同时,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1)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

  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推行相对集中建设管理:2012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辖区内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集中项目法人试点县名单报水利厅,经水利厅核准后,各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中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水利厅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2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组建1个以上县级集中项目法人,12月底前完成2~3个县级集中项目法人的组建。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推行农民自治建设管理:2012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浙江省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并明确农村水利会或村民自治组织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民主程序以及乡镇政府督查管理、基层水利机构技术服务的机制,有序推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

  2)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2012年4月底前,水利厅在全省范围确定1~2个合适的项目作为代建制试点项目,开展代建制运作的探索;2013年10月底前,水利厅会同试点工程的项目法人总结代建制运作经验。

  3)全面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012年12月底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委办、财政等部门提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建或完善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2013年8月底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或组建工作,落实专职人员,并由同级财政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目标任务

  1)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能,按照集约管理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探索按区域、流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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