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水计〔2012〕3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2〕5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根据水利部和省政府联合批复的《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着力改革创新。通过2年的努力,到2013年底,在我省基本形成制度健全、集约高效、市场规范、监管全面、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权责明确、管理长效、经费落实、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基本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使我省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1、目标任务
1)积极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县范围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等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40%,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设区的市本级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参照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2年内在全省组建至少30个集中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运作和经验探索。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管理的积极性,探索一事一议民主管理机制,倡导组建以灌区、圩区等共同受益区为单元的农村水利会或由村民自治组织按农村公益事业民主公开程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