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的复核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提高等工作3项以上(研究标准被采纳公示);
(5)在药品监督检验、新技术引进、新方法的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采纳;
(7)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负责主要工作;
(2)作为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
(3)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完成辖区内集中趋势不良反应及死亡病例的调查处理工作3个以上;
(5)承担1个以上重点品种的再评价工作;
(6)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方面有较大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从事药品技术审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并承担主要工作;
(2)作为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技术指南, 或省(部)级药品审评技术规范、审核原则及管理规定的编写工作;
(3)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上市后药品重新注册中,主要承担2个以上品种的再评价工作;
(4)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审评、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得到采纳;组织、参与重大事件、疑难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5)在审评、认证的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药品研发及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主持完成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3)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4)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
(5)作为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QC、QA、车间工艺员等),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MP或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在企业GMP或GA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顺利通过GMP或GAP认证;
(6)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能够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8)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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