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
(3)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完成辖区内集中趋势不良反应及死亡病例的调查处理工作5个以上;
(5)承担2个以上重点品种的再评价工作;
(6)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方面有突出贡献。
3.从事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品)技术审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技术指南, 或省(部)级药品审评技术规范、审核原则及管理规定的编写工作;
(3)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上市后药品重新注册中,主要承担2个以上品种的再评价工作;
(4)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审评、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得到采纳;组织、统领重大事件、疑难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5)在审评、认证的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
(3)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4)作为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授权人)指导并参与完成《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保证企业持续地按照GMP或GAP运行管理;
(5)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采纳;
(7)完成3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主持完成《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保证企业持续按照GSP规范要求运行;
(2)承担国家级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资格培训教材的编写,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3)在药品鉴别、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中,具备2项以上独特专长,能够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