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卫生系列医药专业评审等级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质量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伪造学历、资历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主任(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主任(中)药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4.能够对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药品监督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科研项目(课题)5项以上;
(3)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编写工作;
(4)承担国家新药质量标准的复核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提高等工作5项以上(研究的标准须经药典会采纳或公示);
(5)在药品监督检验、引进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6)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采纳;
(7)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2.从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下简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